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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议开设“第二股票转让市场”,并实施量化交易

来源:鹏友来开会

经过易会满后三年大规模不节制IPO活动,目前限售股已形成压制二级市场的一座大山,校正这一市场失衡问题,需要制度创新。

目前,我国的股票限售制度,已经跟发达市场相差不大了。按照现有的股东减持规定,发起人、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等类股东在36个月限售期满后,战略投资者、股权激励、北交所发起人股东等持有的股票在6个月或12个月后,可以抛售。但对大股东来说,其利用所有减持时间窗口,满打满算一年下来只能减持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%。

并且,由于交易所设置了“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,解禁后,一年内减持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%”,“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,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,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%”“离职后半年内,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”等条款,并不是所有大股东和特定股东都可以做到每年减持4%。

就是说,现行减持规定并没有放纵大股东减持的意思,那么,公众为何还是认为减持压力特别大呢?核心原因是,2021年至2023年发行股票过多,而且,相当一部分股票的发行价偏高。发行价偏高,大股东必然在解禁期满后迅速减持。有的大股东,为了提前套现、大比例套现,就会绕道减持、利用特殊交易工具去减持,比如利用资管计划,用离婚方式分割资产,实现套现目的。如何化解限售股“堰塞湖”已不容漠视。

有人建议,针对2021年至2023年上市的公司,将限售股期限再延长两年。这可以作为一个选择。但这解决不了初始价格过高的问题。为此,建议开辟针对限售股转让的“第二转让市场”。允许所有限售股在限售期内交易,满足限售股股东变现需要。由于是大宗交易,参与者门槛要高一些,可以规定“持牌入场”制度,许可达到一定投资规模的机构投资者参与。这样做,可以杜绝机构向散户派发、收割散户现象。为了解决流动性不足问题,允许机构在这个市场开展高频量化交易。同时,对现有二级市场的高频量化交易加大约束,让高频量化交易主要在机构投资者之间进行。

可能有人会说,应该同股同权啊,为什么给限售股另外开辟市场?首先,中国股市的“限售股压力场”远大于其它股市,需要减压;其次,中国股市IPO价格仍然偏高,需要放开限售股交易倒逼IPO价格退火;第三,建立了“第二转让市场”价格信号向“第一转让市场”传导机制,待限售期满后,也就不存在什么减持压力了。

其实,这种专门服务于大宗交易的市场早已有之,美国叫“第三市场”(由非交易所会员的经纪商撮合,主要服务于机构投资者的大额交易需求),“第四市场”(机构通过电子计算机网络直接进行大宗证券交易的市场)。我国也曾建立过STAQ法人股市场和NETS法人股市场。

希望业界就此问题进一步深入研究,彻底解决中国股市的这一突出问题。堵不如疏,开辟合法的限售股转让市场,是杜绝限售股“花样变现”的重要举措。

当然,设立“第二股票转让市场”,只是解决2021年至2023年IPO限售股堰塞湖的手段之一,并非全部,对这一期间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,当然要继续追查惩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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